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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迈县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信息发布者:大养村
    2017-08-07 11:14:56    来源:农机局   转载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促进我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琼农字[2015]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主要任务,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优势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推动我县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原则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原则。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民公平、廉政高效”方针。

        三、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范围覆盖全县11个镇(含地方农场)。

    (二)资金规模。2014-2015年,省农业厅安排我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共计1245万元,两年来累计完成补贴资金412.362万元,结余补贴资金832.63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637.638万元,省级资金195万元)。依照《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度使用。我县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为832.638万元。2016年计划实施补贴资金150万元,余下资金争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

    四、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及种类范围

        (一)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11大类33个小类78个品目的补贴农机具及其设备。

        五、补贴标准及有关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2016-2017年补贴资金充裕,不存在资金紧张情况,购机者的合理购机申请,只要有资金都可以办理。为确保补贴资金精准投放和安全使用,应对规模以上购机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核制度,以个人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5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5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10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10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核和购后核查,努力杜绝无合理理由的机具闲置浪费或倒卖。根据国家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制要求,为避免大量补贴资金被农业企业占用,补贴资金应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需求。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补贴机具市场动态跟踪机制,及时了解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短时间内集中暴发式申请和市场售价变动幅度较大的补贴机具要设立警戒线,及时启动调查,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市场售价普遍偏离补贴政策的,要及时报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需抄报农业部。

    六、补贴对象与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为全县11个镇(含地方农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居民)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经工商注册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

        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内容。按时操作录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求填写上传的购机人相关资料信息。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

        七、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兑付方式

    遵循“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原则。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一站式”便民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方便购机人办理补贴手续。

    购机申请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购补贴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操作流程:申请和确认→验机→公示→结算。

      (一)申请和确认。申请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资金用完为止。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购机人申请受理和指标确认管理制度,明确购机申请人申请地点、申请方式、指标确认审核程序,特别要明确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指标确认审核程序,责任到人,确保购机补贴政策依法依规执行。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清单详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二)验机。购机申请人申请成功获得指标确认书后应尽快购机,并于2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补贴受理点”申请验机,主动配合农机管理部门核查机具。验机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核查参数,确保申请核查机具信息与《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填写机具信息一致,主要配置参数与公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配置参数一致。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具检验岗位责任制,明确验机人员,规范验机方式和验机流程,做到购机必验,对规模以上购机、购机大户、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机具要重点查验。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应由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三)公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县政府网、农机化网、购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期分批公示购机申请人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启动调查,对确认不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则取消补贴资格。

    (四)结算。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管理部门向县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系统导出)。县财政部门对县农机管理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受益对象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账户。补贴资金争取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管理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的,转下月发放。

    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人补贴资金占用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发放合规性负责。

    八、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人资料,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人(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购机申请人购买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与公布的补贴品目参数不符、铭牌编码等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结算,购机人可与厂家经销商协商退机。

    因举报投诉被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照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九、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0日。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澄迈县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吴健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华君、县农机局局长林照涛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冯华辉、县农业局副局长宋祥生、县监察局副局长王泽江、县审计局副局长劳海波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机局局长林照涛兼任,工作人员从农机局抽调,具体负责购机补贴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发挥补贴资金的效益,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农业厅审核备案。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审核和兑付补贴资金。

    (二)信息公开,做好宣传。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平透明操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县农机管理部门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各项管理制度、办理流程、举报监督机构、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查处情况等,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政策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县农机管理部门须于每月底将我县当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汇总表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备案。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人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网上公布。

    (三)规范操作,严惩违规。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全面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海南省2015-2017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认真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做到“岗位分清、职责到人、流程清楚、监督到位”,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规范完成购机补贴工作各项流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动态抽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有人负责、有本记录、有诉有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县农机管理部门可视调查情况对违规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保障经费,做好服务。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提供不少于本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查核购机者的举报投诉反映,督促和协调企业与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五)落实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制度,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对农民购机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产品售后服务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做到每月结算不少于一次,协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设立投诉电话(67612435),及时调查处理购机者的投诉,保护好购机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各类信息报送工作,于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农机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

    该《实施方案》有效期为两年(截止到2017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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